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苏州对重点污染源实行分类管理

来源:互联网 发表时间:2013-04-18 16:44:58 作者:佚名 评论 0 条 | 查看所有评论

         日前,苏州市出台《苏州市国(省)级、市级、县(区)级重点污染源分级分类管理要求》,对全市185个纳入重点污染源行列的企业实施A、B、C三类 分类动态管理。各级环境监察部门于每年1月20日前,将变化的重点污染源数据上报苏州市环境监察支队,环境监察支队根据实际情况对名单进行调整。

         据了解,各级环境监察部门结合实际情况,综合企业环保法律法规遵守情况、环保制度执行情况、企业管理情况、厂区基本情况(厂容厂貌、雨污分流)、建 设项目“三同时”执行情况、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及达标情况、总量减排情况、信访投诉情况、事故应急措施、污染源在线设备运行情况等多方面因素,对企业分为 A、B、C(优、良、差)三类,进行分类管理。
         对 A、B、C 三类企业实行差别化管理,环境监察部门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,对企业提出不同的管理要求。A类企业以服务指导为主。该类企业日常监察 中按国家规定的监督频次检查,原则上不另行安排暗查、夜查、节假日检查。对检查中发现的轻微违法行为,以行政指导、警告整改为主;如发生严重的环境违法行 为,在自由裁量权内,第一次从轻处罚并将企业类别下调为B或者C类。B类企业以督促整改为主。该类企业日常监察除了规定频次的检查外,还需安排一定的暗查、夜查、节假日检查。对检查中发现的轻微违法行为,须开具书面整改通知,限期整改;对严重的违法行为,原则上按照处罚上限处罚。C类企业以严格监管为主。该类企业日常监察除了规定频次的检查外,还须经常性地安排暗查、夜查和节假日检查。对检查中发现的轻微违法行为,除须限期 整改外,还需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从严处理;对严重的违法行为,原则上除按照上限处罚外,还要进行限期治理、停产整治或限产限排。
         另外,各级环境监察部门根据A、B、C 三类企业上一年的实际情况,综合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,每年对三类企业的分类做出相应的调整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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